史威登堡神学著作
八、因此,从这太阳发出的一切就本身而言,都是死的
ISB10.如果理解力的理性官能稍微升到身体感官事物之上,谁都能凭它看出,爱就本身而言,是活的;爱之火的表现就是生命;相反,初级的火就本身而言,分别是死的;因此,灵界的太阳因纯粹是爱,故是活的,自然界的太阳因纯粹是火,故是死的;从它们发出并存在的一切事物都是如此。
有两样事物产生宇宙中的一切结果,即生命和自然;当生命从里面驱动自然时,两者就按秩序产生这些结果。当自然从里面使生命行动时,情况就不同了;这种情形就发生在那些将本身是死的自然置于生命之上和之内,因而只追求感官愉悦和肉体欲望,毫不在乎灵魂的属灵事物和心智的真正理性事物的人身上。这些人由于这种颠倒而被称为“死人”;他们都是世上的无神论自然主义者,并且都是地狱里的撒旦。
他们在圣言中也被称为“死人”,如在诗篇:
他们又与巴力毗珥连合,且吃了死人的祭物。(诗篇106:28)
仇敌逼迫我的灵魂,使我坐在黑暗之处,像世上的死人一样。(诗篇143:3)
要垂听被囚之人的叹息,要释放将死的人。(诗篇102:20)
在启示录:
我知道你的行为,按名你是活的,其实是死的。你要警醒!坚固那剩下将近死去的。(启示录3:1, 2)
他们被称为“死人”,是因为属灵的死亡就是诅咒,诅咒就是那些相信生命来自大自然,因而相信自然之光就是生命之光,从而隐藏、窒息并扑灭关于神、天堂和永生的一切观念之人的命运。这些人就像猫头鹰,在黑暗中看见光明,在光明中看见黑暗,也就是视虚假为真理,视邪恶为良善;由于邪恶的快乐是他们的心之快乐,所以他们与那些吞吃死尸如美味,闻坟墓里的恶臭如香气的飞鸟和野兽没什么两样。这些人只看见物质或属世的流注;即便他们肯定流注是属灵的,这种肯定也只是来自教师之口,而非来自对它的任何观念。
ISB1.关于灵魂与身体的相互作用,或一方进入另一方,或一方与另一方一起的运作,有三种观点和传统看法,它们都是假设。第一种被称为物质流注,第二种被称为属灵流注,第三种被称为前定和谐或预定和谐。
第一种,就是所谓的物质流注,来自感官的表象和由此而来的谬误,因为表面上看,好像影响眼睛的视觉物体流入并产生思维;同样,影响耳朵的言语流入心智,并在那里产生观念;嗅觉、味觉和触觉也一样。由于这些感觉器官首先接受从世界流入它们的印象,而心智看似根据这些器官所受到的影响而进行思考和意愿,所以古代的哲学家和经院学者便以为流注源于这些器官,并进入灵魂,从而采纳了物质流注或属世流注的假设。
第二种假设被称为属灵流注,来源于秩序及其律法,有些人也称它为偶然流注。因为灵魂是一种属灵物质,因而更纯粹,是在先和内在的;但身体是物质的,因而更粗糙,是在后和外在的;按照秩序,更纯粹的流入更粗糙的,在先的流入在后的,内在流入外在,因而属灵之物流入物质之物,而不是反过来。因此,按照秩序,进行思考的心智根据眼前的物体在眼睛上所引发的状态而流入视觉,心智也随意处理这种状态;同样,进行感知的心智照着言语在耳朵上所引发的状态而流入听觉。
第三种假设被称为前定和谐或预定和谐,来自推理官能的表象和谬误;因为心智在进行运作时与身体一起、同时随着身体行动。然而,一切运作先是连续的,然后是同步的,连续运作是流注,同步运作是和谐;例如,当心智先思考,然后说话时,或当它先意愿,然后行动时;因此,确立同步之物,却排除连续之物,这是推理官能的一个谬误。关于灵魂与身体的相互作用,除了这三种观点之外,不可能构筑出第四种观点,因为要么灵魂作用于身体,要么身体作用于灵魂,要么两者同时不断作用。
321.⑷凡以前与其配偶以真正的婚姻之爱共同生活的人都不愿再婚,除非出于婚姻之爱以外的原因。那些曾生活在真正婚姻之爱中的人不愿再婚的原因如下:
①他们在灵魂,因而在心智上联结。这种联结因是属灵的,故是双方灵魂和心智的一种实实在在的联结,绝无可能瓦解。我在前面各处已说明,这就是属灵联结的性质。
②他们还通过妻子接受丈夫灵魂的生殖元素,因而通过丈夫的生命被引入她的生命,以致她从少女变成妻子,另一方面通过丈夫接受妻子的婚姻之爱而在肉体上联结。妻子的婚姻之爱会调整丈夫心智的内在区域,同时调整其身体的内在和外在部位,以便能接受爱、感知智慧;这种状态将他从一个少男变成一个丈夫(关于这些变化,可参看198—199节)。
③妻子所发出的爱之气场和丈夫所发出的理解气场不断流出,这会完善他们的联结;这种气场及其愉悦氛围包围并联结他们(参看223节)。
④在婚姻中如此联结的夫妻都思想和渴望永恒,而他们的永恒幸福就基于这种观念(参看216节)。
⑤这两个因素使得他们不再是两个人,而是一个人,也就是成为一体了。
⑥这样的一体不会因一方的死亡被打破,这在灵的视觉面前是显而易见的。
⑦对此,我再补充一个新观点:这二者不会因一方死亡而分开,因为亡者的灵与未亡者的灵不断生活在一起,直到另一方死亡。那时,他们会再度相逢,重新联结,比之前更温柔地爱着彼此,因为此时他们在灵界。
由此产生以下无可争辩的结果:那些以真正的婚姻之爱共同生活的人不愿再婚。如果配偶死后,他们订立了某种类似婚姻的契约,也是出于婚姻之爱以外的原因;这些原因都是外在的,如:家里有年幼的孩子需要照料;家大业大,有男仆女佣;因在外忙于事业,无瑕顾及家中事务;需要相互协助和服务,以及其它原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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